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浏览次数:413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文旅发〔2022〕20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文旅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日


 

山东省艺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戏剧、影视剧、舞蹈、音乐、艺术创意设计、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一节  演员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演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应当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

(二)二级演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

(三)三级演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后,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

(四)四级演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演员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表演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独特的表演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取得二级演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2部以上专业文艺团体大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其中声乐演员还需举办1场以上个人音乐会(不低于90分钟)。

2. 作为重要角色,有1部以上大型剧(节)目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型剧(节)目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表演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3. 年均参加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场次50%以上。

(二)申报二级演员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表演风格,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取得三级演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2部以上专业文艺团体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其中声乐演员还需举办1场以上个人音乐会(不低于90分钟)。

2. 作为重要角色,有1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本人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表演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3. 年均参加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场次60%以上。

(三)申报三级演员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表演技巧。取得四级演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3或2、3:

1. 在3部以上剧(节)目中,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

2. 参演的2部以上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大中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录制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1部以上剧(节)目获得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中获奖。

3. 年均参加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场次60%以上。

(四)申报四级演员职称,应当接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基本掌握本专业的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第二节  演奏员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演奏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

(二)二级演奏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

(三)三级演奏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后,从事演奏工作满4年。

(四)四级演奏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奏工作满3年;或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演奏员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独特的演奏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表演成果。取得二级演奏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戏曲伴奏

(1)在专业文艺团体完成5部以上大型剧目伴奏工作,其中2部以上为新创作剧目。

(2)司鼓和大件乐器伴奏员:担任伴奏工作的大型剧目中,有1部以上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性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个人演奏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其他戏曲伴奏员:担任伴奏工作的大型剧目中,有2部以上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4部以上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性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个人演奏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3)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2.器乐演奏

(1)在专业文艺团体5部以上大型剧(节)目或2部以上新创作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独奏或领奏。

(2)举办1场以上有较高艺术水平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独奏音乐会(90分钟以上)。

(3)担任专业乐团声部首席4年以上或副首席6年以上,或本人担任声部首席或副首席的2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有4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性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个人演奏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4)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二)申报二级演奏员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较广博的文艺知识,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演奏艺术上有所建树,能形成个人演奏风格,有自己的代表性曲目,能总结自己的艺术表演经验。取得三级演奏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戏曲伴奏

(1)在专业文艺团体完成3部以上大中型剧目伴奏工作,其中1部以上为新创作剧目。

(2)担任伴奏工作的大中型剧目中,有1部以上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性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个人演奏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3)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2.器乐演奏

(1)在专业文艺团体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独奏、领奏、重奏,演奏出色,其中有3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举办1场以上有相当艺术水平和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独奏音乐会(60分钟以上)。

(3)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三)申报三级演奏员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演奏技巧。取得四级演奏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专业文艺团体剧(节)目中,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演奏(伴奏)任务,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2. 所演奏(伴奏)的剧(节)目有2部以上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或录制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中获奖。

(四)申报四级演奏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本专业演奏(伴奏)技巧,有一定的演奏(伴奏)能力,较好地完成演奏(伴奏)任务。

第三节  编剧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编剧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编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

(二)二级编剧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编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编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

(三)三级编剧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编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编剧职称后,从事编剧工作满4年。

(四)四级编剧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编剧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编剧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编剧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编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2部以上大型作品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并有2部以上大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国家级公共媒体播放。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1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入选国家级剧本扶持工程,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本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申报二级编剧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取得三级编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有2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其中至少1部为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并有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立上舞台或在公共媒体播放。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或2部以上小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作品入选国家级剧本扶持工程,或1部以上作品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本专项奖或剧目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申报三级编剧职称,应当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创作技巧。取得四级编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位)创作2部以上作品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或由专业文艺团体排演,或在公共媒体播放;或获得省级以上资助项目。

(四)申报四级编剧职称,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参加过集体创作,并初步具备独立创作能力。

第四节  导演(编导)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导演(编导)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

(二)二级导演(编导)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

(三)三级导演(编导)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职称后,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4年。

(四)四级导演(编导)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导演(编导)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导演(编导)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导演(编导)3部以上大型新创作剧(节)目。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导演(编导)1部以上大型新创作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新创作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导演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3. 能够培养指导专业人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二级导演(编导)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导演(编导)3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其中至少1部为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导演(编导)。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导演(编导)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导演专项奖或剧目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3. 具备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进行舞台表演的能力,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申报三级导演(编导)职称,应当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导演(编导)技巧,并能对自己的导演(编导)创作经验做出总结。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职称以来,完成2部以上剧(节)目的导演(编导)任务(排名前2位)。影视行业三级导演在具备上述业务能力的同时,还要能出色地完成场记职责。

(四)申报四级导演(编导)职称,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能够协助完成导演(编导)工作任务。

第五节  指挥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指挥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指挥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

(二)二级指挥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指挥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指挥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

(三)三级指挥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指挥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指挥职称后,从事指挥工作满4年。

(四)四级指挥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指挥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指挥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指挥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能,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指挥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取得二级指挥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2个以上专业文艺团体独立完成5部以上不同风格的大型剧(节)目的指挥任务,其中1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 有很强的训练乐队能力,能够培养指导专业人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二级指挥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指挥艺术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指挥经验。取得三级指挥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完成5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指挥任务,其中1部以上应为新创作剧(节)目,且独立指挥的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 有较强的训练乐队能力,对培养专业人才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三)申报三级指挥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能独立指挥并准确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能圆满完成公开排演剧(节)目的指挥工作。

(四)申报四级指挥职称,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指挥技巧,有一定的指挥能力,能担任一般作品的指挥工作。

第六节  作曲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作曲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二)二级作曲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三)三级作曲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作曲职称后,从事作曲工作满4年。

(四)四级作曲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作曲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作曲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作曲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3部以上大型作品,并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发表,或在国家级公共媒体播放。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的1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音乐创作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申报二级作曲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三级作曲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作2部以上大中型作品或8部以上小型作品,并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其中至少1部大中型作品或至少4部小型作品为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的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申报三级作曲职称,应当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作曲创作技巧。取得四级作曲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位)创作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或6部以上小型作品,且有1部以上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四)申报四级作曲职称,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第七节  作词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作词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

(二)二级作词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

(三)三级作词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4年。

(四)四级作词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作词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作词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作词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作词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创作并发表10部以上有较高水准的作品,其中5部以上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

2. 独立创作的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申报二级作词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三级作词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创作并发表6部以上作品,其中3部以上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

2. 独立创作的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申报三级作词职称,应当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创作技巧,有较高的作词水平。取得四级作词职称以来须独立创作5部以上作品,且1部以上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

(四)申报四级作词职称,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第八节  摄影(摄像)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摄影(摄像)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创作满5年。 

(二)二级摄影(摄像)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创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创作满5年。

(三)三级摄影(摄像)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创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摄影师(摄像)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创作满4年。

(四)四级摄影(摄像)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摄影(摄像)专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摄影(摄像)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2部以上大型摄像作品并在电影院线或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国家级公共媒体播放,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摄影(摄像)单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2. 独立创作的2幅以上摄影作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并至少1幅获奖,或5幅以上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并至少1幅获最高奖,或3幅以上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

(二)申报二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应当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摄影(摄像)创作技巧,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摄影(摄像)专业有较深的研究,能形成个人的摄影(摄像)创作风格并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三级摄影(摄像)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2部以上大中型摄像作品,并有大中型作品在电影院线或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2. 独立创作的1幅以上摄影作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或5幅以上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有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

(三)申报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取得四级摄影(摄像)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完成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或5部(幅)以上小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并有作品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2. 有2幅以上摄影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专业摄影作品展览。

(四)申报四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摄影(摄像)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发表。

第九节  舞台美术设计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

(二)二级舞美设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   

(三)三级舞美设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4年。

(四)四级舞美设计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舞美设计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3部以上大型剧(节)目的专业舞美设计工作,有独特的设计创作风格,在业内有重大影响。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设计1部以上大型新创作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型新创作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型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剧目奖或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舞美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申报二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有一定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完成3部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其中至少1部为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设计。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设计1部以上大中型新创作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大中型新创作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3部以上大中型新创作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舞美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申报三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技巧,并能解决设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四级舞美设计师职称以来须参与(排名前2位)完成3部以上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任务。

(四)申报四级舞美设计师职称,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设计创作方法,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设计创作任务。

第十节  艺术创意设计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5年。

(二)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5年。

(三)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创作满4年。

(四)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艺术设计创作水平,具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设计创作研究能力和独特的艺术创意设计风格,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3个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的创意设计,或10个以上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2个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活动,或在国家级公共媒体播放或上线运营;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3个以上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产生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大型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最高奖。

(二)申报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在艺术创意设计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设计成果和创作经验。取得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2个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的创意设计,或6个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1个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上线运营;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3个以上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取得良好成绩;或参与(排名前2位)创意设计的大中型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三)申报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艺术创意设计的专业创作技巧;基本功扎实,能够圆满完成创意设计任务,取得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以来,有3个以上创意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览展示或参加舞台艺术展演或转化为文创产品上市销售。

(四)申报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职称,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

第十一节 演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演出监督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

(二)二级演出监督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

(三)三级演出监督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称后,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4年。

(四)四级演出监督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演出监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七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演出监督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精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专业工作成果和经验。取得二级演出监督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4部以上大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监制、监督工作,其中有1部以上剧(节)目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有2部以上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在组织大型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做到“零失误”。

(二)申报二级演出监督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经验;熟练掌握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能总结自己的专业工作成果和经验。取得三级演出监督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3部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监制、监督工作,其中1部以上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 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三)申报三级演出监督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水平;熟悉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称以来,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1部以上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申报四级演出监督职称,应当具备与舞台剧(节)目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初步了解掌握舞台剧(节)目的创作、排练和演出规律,初步具备一定舞台剧(节)目创作、排练和演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二节  舞台技术

第二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舞台技术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舞台技术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

(二)二级舞台技术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舞台技术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舞台技术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三级舞台技术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舞台技术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舞台技术职称后,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4年。

(四)四级舞台技术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舞台技术工作满5年。

第二十九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舞台技术职称,应当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舞台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从事舞台技术工作以来累计完成30个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统筹实施工作(首位)。取得二级舞台技术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担任舞台技术的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2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 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应急处理演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二)申报二级舞台技术职称,应当长期从事舞台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全面掌握舞台操作技术,能统筹协调大中型剧(节)目舞台设计、制作和实施,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从事舞台技术工作以来累计完成20个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统筹实施工作(首位)。取得三级舞台技术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担任舞台技术的1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

2. 能出色地配合演出完成舞台技术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三)申报三级舞台技术职称,应当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比较熟练地掌握舞台工作规律,熟悉本专业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从事舞台技术工作以来累计完成10个以上大中型舞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统筹实施工作;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申报四级舞台技术职称,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熟悉舞台工作基本规律,能配合完成舞台剧(节)目演出的舞台工作任务。

第十三节 录音师

第三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录音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5年。

(二)二级录音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5年。

(三)三级录音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录音师职称后,从事录音工作满4年。 

(四)四级录音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录音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录音工作满5年。

第三十一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录音师职称,应当具有广博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和纯熟的实际技能,能指导、完成各种高难度的录音任务,能解决本专业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高的音乐修养和文学艺术造诣,有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并在艺术实践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获得业内很高的评价,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培养录音专业队伍有显著贡献。取得二级录音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5部以上不同风格大型作品的录音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的2部以上录音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艺术活动,或1部以上录音作品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得录音专项奖,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3.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或出版过本专业相关的专著(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

(二)申报二级录音师职称,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技能,全面掌握录音生产工艺,能独立完成难度较大的录音任务,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实际问题;有较高的音乐和文学艺术修养,有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取得三级录音师职称以来,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3部以上不同风格大中型作品的录音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三)申报三级录音师职称,应当具有较扎实的录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录音技术及其实际技能,熟悉录音生产工艺,能独立完成一般性作品的录音任务,并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音乐和电声知识、文学修养及较丰富的录音工作经验,在声音处理上能体现作品的艺术风格。取得四级录音师职称以来,参与(排名前2位)完成1部以上大型作品或5部以上中、小型作品的录音工作,且有录音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四)申报四级录音师职称,应当具有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掌握录音技术及其操作技能,有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文学基础知识,了解录音生产工艺及设备情况,能完成辅助性的录音工作。

第十四节 剪辑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剪辑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剪辑师职称后,从事剪辑工作满5年。

(二)二级剪辑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剪辑师职称后,从事剪辑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剪辑师职称后,从事剪辑工作满5年。

(三)三级剪辑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剪辑师职称后,从事剪辑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剪辑师职称后,从事剪辑工作满4年。

(四)四级剪辑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剪辑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剪辑工作满5年。

第三十三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剪辑师职称,应当具有深厚的剪辑专业理论知识和娴熟的剪辑技巧,有丰富的剪辑经验,能主持和承担各种高难度的剪辑任务,能解决剪辑工作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高的文学、美学、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修养,能根据剧本主题和剧情要求,通过剪辑创造性的处理,协助导演丰富艺术构思,增强艺术效果;熟悉国内外剪辑艺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剪辑艺术和技术的发展及培养剪辑专业队伍有显著贡献,在本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取得二级剪辑师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剪辑完成的5部以上大型作品获得业内高度评价,其中2部以上大型作品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2.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或出版过本专业相关的专著(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

(二)申报二级剪辑师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剪辑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地运用各种创作手法及其剪辑技巧,有较丰富的剪辑工作经验,能独立承担各片种难度较高的剪辑任务,能解决剪辑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有较高的文学、美学、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修养,能根据剧本主题,通过剪辑手法出色地体现导演创作意图,了解国内外剪辑艺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剪辑专业进行理论探讨,对剪辑艺术及其表现手法有所创新,在本行业享有一定声誉,在培养剪辑人才方面做出较显著的贡献。取得三级剪辑师以来,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剪辑完成的3部以上大中型作品获得业内较高评价,其中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出版发行。

(三)申报三级剪辑师职称,应当具有较全面的剪辑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剪辑工艺过程及各种创作技巧和手法,能独立完成一般性影视节目的剪辑任务,能解决剪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较好的文学、戏剧和音乐修养,能正确地领会剧本和导演的创作意图,在剪辑处理上协调、流畅,基本符合剧情要求和导演意图。取得四级剪辑师以来,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剪辑完成2部以上作品。

(四)申报四级剪辑师职称,应当基本掌握剪辑专业知识和剪辑技巧,掌握影视节目制作和剪辑工艺过程,熟悉声画同步套片工艺和特殊技巧的制作常识,能够在剪辑师的指导下承担正常的声画组接和一般的剪辑工作。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但同时应符合正常申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当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

2.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

3. 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5. 在表演、演奏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0年,累计担任10部以上大型剧目的主演、司鼓或主奏乐器演奏员,是所在演出团体专业领军人物,且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当取得中级职称,在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位)创作的作品或本人作为主演表演(演奏)的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

2.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位)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艺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达到本条件第二、三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对应艺术专业职称:

(一)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初级职称。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中级职称。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十七条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艺术领域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三十六条等级条件及资历限制,直接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职称:

(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五四青年先进个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初级职称。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中级职称。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艺术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三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淡化学历要求,突出技术技能贡献和工作业绩。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传技带徒成绩、经验总结等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代表作品、论文与著作,均应是取得当前层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全文查重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因同一内容获得两项以上成果的,按一项计算。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性、全省性文艺评奖应为经批准开展的评奖。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以上主管(主办)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相当水平的国际艺术比赛获奖可对应参照前文所述能力业绩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艺术专业职称与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的对应关系,按照《关于做好文物博物领域和艺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28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文献信息资料管理、服务、研究、技术应用等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古籍修复方案、文献书目、读者活动方案、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信息资源建设、读者服务、信息技术、文献保护与开发、业务辅导与研究等业务领域具有完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主持本专业的业务建设工作,能够创新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的编制与修订(前3位),或主持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1项以上。

2. 主持完成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或地区数字图书馆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2项以上。

3. 主持完成重大咨询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二次、三次文献书目5种以上,或组织开展大型读者活动4个以上并产生广泛影响。

4. 主持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二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

5. 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3位)3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 主持1项以上重要业务工作或3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提交1篇以上有个人独到见解的研究报告(不少于4000字),并有单位签署意见。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业务领域具有较完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较强。参与本专业的业务建设工作(前3位),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业务工作成效显著。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的编制与修订,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1项以上(前5位)。

2. 主要参与完成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或地区数字图书馆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2项以上(前3位)。

3. 主要参与完成重大咨询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主持完成咨询项目6项以上,或主持编制二次、三次文献书目3种以上,或组织开展大中型读者活动3个以上并产生较大影响。

4. 主要参与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前3位),或主持修复省级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三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

5. 主要参与2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前3位),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 主要参与1项以上重要业务工作或3项以上服务项目(前3位),结合工作实际提交1篇以上有个人独到见解的研究报告(不少于3000字),并有单位签署意见。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和本专业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的业务建设工作,能够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规范)1项以上(前3位)或主持编制市级以上地方标准(规范)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完成本专业市级以上政府委托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 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成果类一等奖(首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4. 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5.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县(市、区)以下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增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规范)1项以上(前6位)或市级以上地方标准(规范)2项以上(前3位)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政府委托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或县(市、区)以下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案例、研究成果等在省级专业评定中名列前茅。

2. 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前3位)。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首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 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5.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撰写有关工作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审核通过并被采用。

2. 在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3. 参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但同时应符合正常申报的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条件。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首位)。

3. 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

3.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作,均应是取得当前层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全文查重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因同一内容获得两项以上成果的,按一项计算。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以上主管(主办)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专业学术期刊是系统刊发某一行业或某一学科领域内系列论文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不含增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山东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科学传播、展览展示、非遗保护、文化旅游讲解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方案、群众文化培训方案、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对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深入的研究,有很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工作的人员: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作、辅导或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级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2. 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3位)3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工作的人员:策划组织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或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4. 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主讲市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8期以上,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5. 从事科学传播工作的人员: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或主持研发原创科普展品4个以上,或主持开设对科学传播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版面2个或专栏12期以上,或主持新建、运营2个以上实体或虚拟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6.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策划并组织参加省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1次以上或市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7. 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人员:主持本单位数字化、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数字化、信息化宣传推广活动3次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或作典型发言2次以上;或策划实施地方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3次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或作典型发言2次以上。

8. 从事文化和旅游讲解工作的人员:完成省级以上活动讲解2次以上或市级以上活动讲解3次以上,年均完成专业授课(培训)5次以上,且独立撰写服务对象调研报告2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排名前2位)创作、辅导或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级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2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2. 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2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前3位),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3.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策划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前3位),或策划组织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2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 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主讲群众文化培训10期以上,且主持或主讲市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2期以上,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5. 从事科学传播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主持3个以上中型科普展区的设计布展或更新改造(前3位),或主持研发原创科普展品2个以上,或主持开设对科学传播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版面1个或专栏6期以上,或主持新建、运营1个以上实体或虚拟知名科普信息资源平台。

6.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组织参加省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1次以上或市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3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7. 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本单位数字化、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管理(前3位)并组织数字化、信息化宣传推广活动2次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或作典型发言1次以上;或策划实施地方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2次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培训班授课或作典型发言1次以上。

8. 从事文化和旅游讲解工作的人员:完成省级以上活动讲解1次以上或市级以上活动讲解2次以上,年均完成讲解100场次以上和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且独立撰写服务对象调研报告1篇以上(字数4000字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熟悉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或表演工作的人员:独立创作或主演的群众文艺作品能够入选市级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作品有影响。

2. 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理论研究文章等1篇以上,有社会效益。

3.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工作的人员:参与组织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活动有影响。

4. 从事群众文化培训辅导工作的人员:参与组织群众文化培训活动1次以上,活动有影响。

5. 从事科学传播工作的人员:具备较为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

6.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市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展演、论坛、对外交流等活动1次以上,活动有影响。

7. 从事群众文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数字化、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管理并参与组织数字化、信息化宣传推广活动1次以上,或参与策划实施地方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1次以上。

8. 从事文化和旅游讲解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讲解200场次以上,且年均独立撰写讲解词5篇以上(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本专业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 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成果类一等奖(首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4. 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5.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 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前3位)。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首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 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5.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撰写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审核通过并被采用。

2. 在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3. 参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但同时应符合正常申报的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条件。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首位)。

3. 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

3.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作,均应是取得当前层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全文查重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因同一内容获得两项以上成果的,按一项计算。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不含增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山东省美术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美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领域,下同)创作及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美术专业职称名称为:一级美术师(正高级),二级美术师(副高级),三级美术师(中级),四级美术师(初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绘画、书法、雕塑、篆刻作品,美术理论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美术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二级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三级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四级美术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一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精湛的艺术造诣和鲜明的个人风格,在美术创作或美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1.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国家级常设美术、书法作品展览1次以上,或入选国家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书法作品展览4次以上。

2. 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5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3. 由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主办个人展览1次以上。

4. 被中文核心期刊作专题推介1次以上,或被省级以上专业美术期刊作专题推介2次以上。

5.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美术、书法创作工程,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前3位)。

6.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成果类一等奖(首位)。

7. 有2部以上个人作品集经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8. 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9.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申报二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流派方面成绩显著,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国家级常设美术、书法作品展览1次以上,或入选国家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书法展览2次以上。  

2. 有2幅以上独立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3. 被省级以上专业美术期刊作专题推介1次以上。

4.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书法创作工程,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3位)。

5.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首位)。

6. 有1部以上个人作品集经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7. 独著或合著(第一或第二作者)1部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字数10万字以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8.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申报三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作品有个人风格,取得四级美术师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专业机构主办的美术、书法作品展览2次以上。

2. 有独立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业机构收藏。

3. 创作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书法创作工程,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 有个人作品集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5. 参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6. 独立创作的作品在本专业期刊上发表2次以上。

(四)申报四级美术师职称,应当了解专业基础理论,掌握基本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专业美术、书法作品展览。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但同时应符合正常申报的能力业绩条件。

(一)破格申报一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二级美术师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艺评奖中获奖(首位)。

2.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首位)。

4. 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二)破格申报二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展国家级常设美术、书法作品展览2次以上,或创作的作品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奖(首位)。

2. 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

4.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作,均应是取得当前层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全文查重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因同一内容获得两项以上成果的,按一项计算。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以上主管(主办)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专业学术期刊是系统刊发某一行业或某一学科领域内系列论文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不含增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性、全省性文艺评奖应为经批准开展的评奖。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山东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物博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考古报告、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陈列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宣传教育方案、文创产品、数字资源库、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笔完成考古发掘报告(第一作者,下同);或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笔完成科技考古研究报告。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本单位藏品、资料有深入研究,有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 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有丰富的文物博物陈列展览经验和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策划完成5个以上大型或10个以上中型原创性社会教育活动,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5次以上;或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或10个以上中型原创性文创研发项目,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5次以上。

5. 从事文物与博物馆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前3位)3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6. 从事文物博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主持本单位信息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并主持2个以上数字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7. 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5个以上经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组织实施3个以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或主持保护(修复)8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本工作领域复杂的技术难题。

8. 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8个以上(其中至少2个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9.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10. 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绘图、拓印、摄影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出色地完成本单位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有相当数量反映本人较高水准的文物绘图、拓印、摄影作品。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笔完成考古发掘报告;或完成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并主笔完成科技考古研究报告。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20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较准确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有较丰富的文物博物陈列展览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完成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策划完成5个以上中型或10个以上小型原创性社会教育活动,完成讲解300次以上或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原创性文创研发项目,每年完成专业授课(培训)3次以上。

5. 从事文物与博物馆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主要参与2项以上理论研究或学术业务工作(前3位),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2次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 从事文物博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信息管理或文物数字化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并主持1个以上数字化项目的具体实施。

7. 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编制2个以上经审批通过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组织实施1个以上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主持保护(修复)4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本工作领域复杂的技术难题。

8. 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至少2个为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9.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10. 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的人员:掌握绘图、拓印、摄影理论知识和技能,能较出色地完成本单位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有一定数量反映本人较高水准的文物绘图、拓印、摄影作品。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田野考古(科技考古)工作的人员: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完成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田野考古相应的本专业科技考古工作。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有管理藏品或资料500件(份)以上的经历,能完成编目建档工作,并对藏品或资料实施科学管理。

3. 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中小型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 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及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5个以上原创性社会教育活动,完成讲解500次以上;或参与完成5个以上原创性文创研发项目。

5. 从事文物与博物馆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撰写本专业调研报告、理论研究文章等1篇以上,有社会效益。

6. 从事文物博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或文物数字化保护研究利用等工作。

7. 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编制或实施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或参与保护(修复)4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

8. 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文物保护规划、保护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项目5个以上,且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9.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具有5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10. 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绘图、拓印、摄影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单位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有一定数量独立完成的文物绘图、拓印、摄影作品。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主要参与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前2位),或主持编制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 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成果类一等奖(首位)。

4. 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项目或成果在全国名列前茅,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前2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5. 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或考古报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从事文物绘图、拓印、摄影等工作的人员,在正式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绘图、拓片400个以上版面或摄影照片600个以上版面。

6.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考古简报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主要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和县(市、区)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增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主要参与编制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前4位),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工作规划、方案等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2. 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前3位)。

3.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前3位),或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首位)。

4. 主要参与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前3位);或本人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5. 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或考古报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6. 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或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物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考古简报2篇以上,每篇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撰写文物陈列大纲及展览解说词、文物保护规划、调查勘探报告、保护设计方案、社会教育活动策划方案和通过验收的工程报告、监理报告等2项以上,经审核通过并被采用。

2. 在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比赛中获奖。

3. 参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考古简报1篇以上。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但同时应符合正常申报的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条件。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首位),或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成果在全国名列前茅,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3. 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全文查重报告,下同),每篇论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 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

3.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 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文物博物领域高技能人才达到本条件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对应文物博物专业职称:

(一)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初级职称。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中级职称。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文物博物领域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十一条等级条件及资历限制,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职称:

(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五四青年先进个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获得全国博物馆讲解员大赛和全国文物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山东省文物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初级职称。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获得全国博物馆讲解员大赛和全国文物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中级职称。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文物博物专业正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淡化学历要求,突出技术技能贡献和工作业绩。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传技带徒成绩、经验总结等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作,均应是取得当前层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全文查重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重复率不得超过25%。本标准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因同一内容获得两项以上成果的,按一项计算。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期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以上主管(主办)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专业学术期刊是系统刊发某一行业或某一学科领域内系列论文的期刊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不含增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五)主要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任现职以来年均在考古工地工作时间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人员。

第十六条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与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评价的对应关系,按照《关于做好文物博物领域和艺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28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2022年8月1日印发)